“水莲静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21749号“水莲静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74号

       

      申请人:徐州蕞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1749号“水莲静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8247号“植物志 PLANT MANUAL及图”商标、第17724465号“艾斐莎 AIFEISHA及图”商标、第20657565号“妈妈的选择及图”商标、第18494150号“ISMIC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