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乐 KU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6759191号“酷乐 KUL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8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丹丹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晋江三环鞋服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59191号“酷乐 KU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64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64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系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根据申请人在市场及网络调查显示复审商标并未在其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企业信息、复审商标注册证书、转让信息、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获奖情况等;2)、店铺照片、产品照片、宣传册照片;3)、被申请人产品的相关电视广告、期刊等推广宣传资料;4)、复审商标产品经销合同、发货运输单据及相关发票。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没有显示时间,或不在规定期间内,或无法形成证据链,且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件“酷乐”系列商标,其提交的使用证据并非是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晋江酷乐鞋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2月21日经核准注册在第25类鞋、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2018年11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晋江三环鞋服有限公司,即本案现被申请人,专用期至2021年2月20日。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的相关信息、商标注册、转让情况及相关获奖情况,该部分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2中的产品、宣传册等照片为被申请人自制,且缺乏时间要素,证明力较弱;证据3中的电视广告、期刊等推广宣传资料或并非形成于本案三年期间内,或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中的经销合同形成时间均早于本案规定期间,仅有一份合同的经销期限与本案规定期间时间交叉,但该份合同缺乏相应的销售情况予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其他运输单据、发货清单或并非形成于本案规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鞋、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