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3273928A号“九牧王JOEON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22号
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4日对第13273928A号“九牧王JOEON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44548号“九牧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98799号“九牧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94789号“九牧管家 服务更快 满意更多400-6969-88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58541号“九牧龙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被申请人同处一地,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2、引证商标所获部分荣誉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补充申请,具有合理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据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3月28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19类墓石;大理石;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发光板材;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涂层(建筑材料);砖粘合料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石料、石膏、水泥等商品上,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在我国《商标法》具体规定中已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理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等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争议商标由汉字“九牧王”、字母“JOEONE”及图形经上下排列而成,汉字部分系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九牧王”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并未产生与各引证商标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理石;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发光板材;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大理石等指定商品上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有效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且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因其相关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延续性注册于法无据,故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墓石;涂层(建筑材料);砖粘合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墓石;涂层(建筑材料);砖粘合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大理石;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发光板材;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墓石;涂层(建筑材料);砖粘合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