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521227号“M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22号
申请人:广州世凌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1227号“M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7704号“傻瓜”商标、第10632896号“傻瓜厨房及图”商标、第10116001号“La M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拉丁字母组合“MOMe”可译为傻瓜,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傻瓜”、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汉字“傻瓜”含义相同;申请商标拉丁字母组合“MOMe”与引证商标三拉丁字母组合“La Mom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橱窗布置、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一、二、三分别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