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7905643号“TOS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3]第140587号重审第0000000679号
申请人:大宝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3]第140587号《关于第7905643号“TOS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0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行(知)终字第2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013号行政判决、(2015)高行(知)终字第285号行政判决,并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0001号“TOS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9296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宣告无效公告时间为2018年6月13日,公告期号为1603期。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6]第0000092967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