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ING LIGH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722337号“FLYING LIGHT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95号

       

      申请人:广东正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兴晟知识产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2337号“FLYING LIGH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15591号“FLYING MEDIA”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