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147947号“ALP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73号

       

      申请人:芜湖寄居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47947号“AL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3763号”AL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在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6181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家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在家具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ALPS”与引证商标”ALPS”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家具有效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家具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