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221398号“FRA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74号

       

      申请人:中山市福瑞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1398号“FRA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85732号”Fra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非金属挂衣钩等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在锯台等核准使用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锯台等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