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718706号“SHOWER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64号
申请人:丹佛斯硅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8706号“SHOWER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6174号“SHOW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相关撤销申请。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控制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不类似。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3422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引证商标现为在配电箱(电)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HOWERPOWER”与引证商标“SHOWPOWER”在文字构成、呼叫的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控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配电箱(电)、舞台灯光调节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