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152362号“TR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60号

       

      申请人:自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2362号“TR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4714号“TR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在啤酒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4569号“TR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豆浆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在茶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