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556826号“el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79号

       

      申请人: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56826号“e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088号“雨丝E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14500号“E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97511号“EL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一方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特定指向于申请人。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材料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现为在音箱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未有他人就引证商标三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提出相关撤销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lex”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ELEX”、引证商标二“ELEX”、引证商标三文字“ELEX”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频接口等商品或网络通讯设备商品或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准使用的音箱等有效商品、内部通讯装置商品、调节或控制电流的仪器和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准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