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7786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52号
申请人:瑞典墨尼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8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11459号“氧素Youngs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在美容院等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9637号“淳子造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按摩等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在美容院等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