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062418号“SUMITO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54号
申请人:住友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2418号“SUMITO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商标已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856号“SUMITOMO”商标、第26181763号“SUMITOMO”商标所有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周 铁兵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