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滴健康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9294762号“水滴健康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40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94762号“水滴健康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53425号“水滴健康保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253127号“滴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245095号“水滴商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56013号“水滴信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521497号“水滴大病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245908号“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762293号“水滴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357898号“水滴风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2.引证商标一至三及引证商标五至八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3.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4.包括引证商标在内很多带有“水滴”二字的商标共存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打印件及申请人和相关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的驳回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五、八的注册申请,分别已被我局复审驳回或驳回,其复审驳回决定或驳回决定均已生效,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我局未收到相关商标转让材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水滴健康保”与引证商标四“水滴信用”的核心认读部分都是“水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担保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保险咨询;健康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事故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保险咨询;健康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事故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