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663532号“有巢公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90号
申请人:有巢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3532号“有巢公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16514号“有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59320号“有巢公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卓娅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