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12348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175435号“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12348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89号

       

      申请人: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75435号“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12348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23878号“壹贰叁肆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2、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背景调查、法律咨询等服务上,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评审意见,提出申辩理由:申请商标并不存在超出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其注册申请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本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12348”与引证商标文字“壹贰叁肆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调解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汉字“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数字“12348”及字母“K”组合而成,其中“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系社会公共资源。故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背景调查、法律咨询等服务上,或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