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8107637号“阳光城•林隐天下SUNSH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88号
申请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07637号“阳光城•林隐天下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13480号“SANDALWOOD FO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88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55203号“壹玖捌伍PRIVATE KITCHEN 198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94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673933号“莎夏花园SASHA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946338号“阳之光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235102号“上善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006692号“阳光SUNSHINE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006726号“SUNSH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79942号“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380052号“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832681号“SUNSHINE BUSINESS I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316719号“阳光圣丰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179679号“039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79941号“阳光SUNSHINE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8933212号“SEPT 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1822854号“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和第5316720号“阳光圣丰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二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六、十二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六均含显著识别英文“SUNSHINE”,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之一“阳光城”与引证商标八、十三、十四、十五、十八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七,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七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以外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以外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饭店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