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005943号“斯巴达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93号
申请人:斯巴达竞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5943号“斯巴达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第4101、4103-4107类似群组的“健身指导课程;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教育;教学;培训;教育信息;教育考核;辅导(培训);娱乐服务;体育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玩具出租;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仅保留第4102类似群组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9541号图形商标、第10895877号“斯巴达复兴及图”商标、第20614291A号“斯巴达克SPATAER”商标、第3309760号“斯巴达及图”商标、第20684334号“斯巴达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38613号“城市斯巴达人URBAN SPARTAN FITNES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其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101、4103-4107类似群组的“健身指导课程;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教育;教学;培训;教育信息;教育考核;辅导(培训);娱乐服务;体育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玩具出租;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