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916038号“BRO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41号

       

      申请人: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永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6038号“BRO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BROAD”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一直是申请人在宣传和使用,早已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强的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76073号“博瑞远大 BROAD B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产品的目标客户属于资金高投入的项目客户,对于品牌识别有高度的注意力,不会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8102号“布劳登 BROA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产生混淆与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资质及荣誉证明、媒体报道、销售合同、发票及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建筑构件、玻璃钢建筑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ROAD”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BROAD”、“BROADE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