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291086号“cat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42号
申请人:三河市宠爱有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1086号“cat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35970号“catz fine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41013号“catz finefood及图”商标(第3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具有巨大差异,面临的商业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同时,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长期、大量宣传使其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系列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宠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atz”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catz”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