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 Y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516482号“MEI Y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39号

       

      申请人:美国银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6482号“MEI Y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69219号“善建生活之美 MEIYIN PROPER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74885号“MEI Y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二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分期付款的贷款、融资租赁、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经纪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980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基金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MEI YIN”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确切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基金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基金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