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84196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38号 - 申请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841960号“土豆 只要时刻有趣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38号

       

      申请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1960号“土豆 只要时刻有趣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4595号“土豆好车”商标、第21411432号“小土豆 Since1990 potato”商标、第16001178号“土逗及图”商标、第12353799号“土豆秀”商标、第31662524号“小土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三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行政裁定书、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媒体报道、合同、宣传及使用资料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622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三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土豆”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雪板、台球、护肘(体育用品)、玩具、国际跳棋、锻炼身体器械、圣诞树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玩具、纸牌、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游泳圈、合成材料制圣诞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游戏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