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i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457214号“Pai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06号

       

      申请人:Gworld(平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7214号“Pai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Paik”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3019号图形商标、第14731538号图形商标、第12931299号“金好来G HOLLY及图”商标、第6999498号图形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