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324837号“BABYSH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26号
申请人:朱之奎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24837号“BABYSH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48234号“娃娃秀专业儿童摄影BABY SHOW PROFESSIONAL CHILD PHOTOGRAPHY及图”商标、第3703884号“贝比秀SHOWBAB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我局驳回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仅表示其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BABYSHOW”与引证商标一英文显著识别部分“BABY SHOW”字母组成、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项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BABY SHOW”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BABY”、“SHOW”两部分,进而将申请商标理解为“婴儿展示、演出、节目”、“宝贝儿展示、演出、节目”等,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摄影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上述服务的内容与“婴儿展示、演出、节目”等相关,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服务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