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5200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12号
申请人:林运芳
委托代理人:广州阿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20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2797号图形商标、第69693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除申请商标外,申请人已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商标标识风格类似的商标,表明申请人具有较强的使用意图,不存在抄袭、摹仿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易造成混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