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棵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69732号“五棵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14号

       

      申请人:浙江典尚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天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9732号“五棵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2299号“五棵松FIVE PIN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仅为“磨砂玻璃”,申请人放弃该商品。二、第6969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现已无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仅为“磨砂玻璃”,鉴于申请人放弃该商品,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磨砂玻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