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839298号“帕尔一号Parrh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85号
申请人:张文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9298号“帕尔一号Parrh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59070号商标(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