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311811号“喜粤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74号
申请人:玉昌恒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1811号“喜粤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7182号“粤喜”商标、第7812470号“粤喜”商标、第12276498号“粤喜”商标、第25981104号“喜粤小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发音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是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一至三亦可认读为“喜粤”,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汉字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以“喜粤”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