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412204号“Z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21号

       

      申请人:乐清市中源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捷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2204号“Z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6008号“真远zy”商标、第23657787号“zy及图”商标、第20970516号“正阳名门zy及图”商标、第19834487号“仲有z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钢板、金属管道、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四的字母部分的字母构成相同,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易造成混淆,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