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03667号“叔早利 SHU ZAO LI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35号
申请人:杨泰齐
委托代理人:云南工立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3667号“叔早利 SHU ZAO L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96089号图形商标、第1530501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