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7905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36号
申请人:南京妖灵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05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2332031号“MICWOR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