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235482号“魅眼全视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37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5482号“魅眼全视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3632号“魅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248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0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3158号“魅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498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互式触屏终端、耳机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11594号“魅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立体视镜、半导体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