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1952959号“WAT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46号
申请人:万可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拓电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6日对第21952959号“WA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中英文字号“WAGO”、“万可”及其“WAGO”品牌产品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030772号“WA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85983号“WA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595562号“WA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者,争议商标摹仿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外文商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显然是傍名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将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WAGO网站及网络上的介绍和搜索结果;2、“中国工控网”上对申请人集团历年来的新闻报道网页列表,以及万可电子(天津)有限公司网站上的相关报道;3、媒体、杂志对申请人及其产品的报道;4、网站上的认证证书、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5、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宣传使用资料;6、相关合同及发票等;7、万可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信用报告;8、被申请人在“天眼查”中的企业信用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3月21日第1640期《商标公告》中,核定使用在第9类“发光二极管(LED);低压电源;集成电路;计量仪表;电池充电器;电池;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整流用电力装置;电子公告牌;计算机”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或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整流用电力装置、插孔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WATO”与引证商标一、二、三“WAGO”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低压电源、集成电路、计量仪表、整流用电力装置、电子公告牌、计算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整流用电力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插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发光二极管(LED)、低压电源、集成电路、计量仪表、整流用电力装置、电子公告牌、计算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