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574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41号
申请人:西安维真视界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广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74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1813号图形商标、第18915219号“立致及图”商标、第12200172号图形商标、第1220021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床单和枕套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无明显差异,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易造成混淆,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性,从而不致导致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