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520790号“A ICRMA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49号
申请人:山东阿尔麦克司输送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20790号“A ICRM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39940号“安达A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82495号“奥乾通用AQ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79463A号“奥发AO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196622号“ICEMAX COMPOSITE COOL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330028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83509号“奥邦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010784号“shuang 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179501号“ICEMAX COMPOSITE COOL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692265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692277号“ASIA MILES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948861号“Asia Miles亚洲万里通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692269号“亚洲万里通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948853号“亞洲萬里通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948851 “亚洲万里通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948855号“亞洲萬里通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948857号“Asia Miles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948863号“Asia Miles亚洲万里通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948865号“亚洲万里通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948859号“Asia Miles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1608325号“涨姿势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九商标专用期届满,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九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液态橡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工商管理辅助” 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指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四、八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八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引证商标二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第 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四、八相互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尤丽丽
陈红燕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