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6147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53号
申请人: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47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8480号图形商标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过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灭火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