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172575号“张润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25号
申请人:湖南宝田农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云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2575号“张润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湖南润田农机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一家从事营销的子公司,负责经营其母公司“润田农机”商品,申请人商标源于其母公司所控股的“常德市鼎城区润发农机专业合作社”和申请人投资公司“深圳润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字号。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宣传彩页、商品图片、申请人母公司及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据、商标注册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张润发为朝鲜战争革命烈士。
经复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张润发”与革命烈士姓名相同,将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35类、第43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