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545957号“惠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55号
申请人:孙炎
委托代理人:无锡珠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5957号“惠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509号“惠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0316352号“惠山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03692号“惠山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奶酥;饼干;蛋糕;面包;糕点;燕麦食品;月饼”商品与驳回时引证的第6179453号“惠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惠山”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惠山”、引证商标三“惠山貢”、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惠山寺”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燕麦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油酥”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