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615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57号 - 申请人:罗通盟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7615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57号

       

      申请人:罗通盟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君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15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含义的商标,是申请人的智慧结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27726号“T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588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55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设计和视觉效果、呼叫上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在图形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缆车;有轨电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缆车”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卡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