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580000号“draw champ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49号
申请人:杨端午
委托代理人:成都蓝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0000号“draw champ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持有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具有明显的区别,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189号“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62751号“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24840号“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636166号“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93049号“by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289977号“by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12259号“ZBC ZEGDA BASEBALL CLUB CHAMPION3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367722号“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795251号“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831260号“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成要素、字母构成、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引证商标二、四、十目前在先权利不明确,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在上衣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十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draw champion”与引证商标一“Champion及图”、引证商标二“Champion及图”、引证商标三“Champion及图”、引证商标五中的呼叫部分“byChampion”、引证商标六中的呼叫部分“byChampion”、引证商标八中的呼叫部分“byChampion”、引证商标九“Champion及图”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化妆舞会用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