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752526号“IGNITE@HARVEST
201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59号
申请人:深圳亨丰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深圳启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淳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2526号“IGNITE@HARVEST 201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转让予深圳亨丰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50598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