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874908号“格力零碳智慧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17号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74908号“格力零碳智慧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带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多个含“零碳”文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零碳”文字,指定使用在瓷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