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瑞宏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2540931号“国瑞宏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40号

       

      申请人:国瑞宏泰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40931号“国瑞宏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29075号“国瑞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读音及整体外观等各个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协议、发票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瑞宏泰”与引证商标“国瑞泰”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信托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刘洲东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