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83171号“hair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90号
申请人:郭武强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摇钱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3171号“hair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独创性,相关公众容易加以识别,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备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airhome”虽整体无含义,但其由简单的英文单词“hair”、“home”组成,可译为“头发”、“家”,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