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070982号“周新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89号

       

      申请人:翁春妹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商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0982号“周新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独创的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2497号“周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创意来源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34029220号“周新福”商标与第9159548号“周新”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周新福”与引证商标“周新”均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