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285585号“斯奈爾生技 SNE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88号
申请人:斯奈尔生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新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5585号“斯奈爾生技 SN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76458号“sh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69号“SH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73991号“Smell LEMONGR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具有独特的含义,通过实际使用,推广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涉及的部分产品包装盒以及产品对应的检验报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斯奈爾生技 SNELL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