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施塔特 ASTAR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983721号“阿施塔特 ASTAR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95号

       

      申请人:广州中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3721号“阿施塔特 ASTAR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71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21262764号图形商标与第10934683号“耶乐及图”商标等,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阿施塔特 ASTARTE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