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857562号“久兔JIUT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17号
申请人:陈玉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7562号“久兔JIU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19967号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