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001881号“Gidea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15号
申请人:深圳市绿点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1881号“Gidea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5680号“金创意GiD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62932号“GIDEA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67625号“GID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71002号“G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失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11月20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外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Gideatech”与引证商标一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GiDEA”、引证商标二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GIDEAMALL”、引证商标三英文“GIDEA”在英文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