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385957号“狂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86号
申请人:文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5957号“狂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任何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360安全卫士手机电话来电显示、ICP网站备案、采购服务协议及发票、公安备案、银行开户许可证、广告宣传资料、域名、众信认证、版权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官网、微信公众号、商城网站截图、其他商标注册证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变压器(电)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